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52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冬,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雪华,女,199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雪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0年12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相应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海飞安妃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