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305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开源鑫城**。
法定代表人:邓文。
被告:长沙旭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星沙汽配城****/div>法定代表人:贺少华。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旭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李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