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460号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401。
法定代表人:孔那,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邛崃市羊安街道汇鑫净水设备经营部(原名称:邛崃市羊安镇安吉尔净水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街道太安路**。
经营者:熊榆瑛。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邛崃市羊安街道汇鑫净水设备经营部(原名称:邛崃市羊安镇安吉尔净水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受理后,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