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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泉县长官镇人人乐购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2民初324号
案件名称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泉县长官镇人人乐购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长官镇人人乐购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皖12民初324号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北侧人人乐物流中心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6。

法定代表人:何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长官镇人人乐购广场,住所地阜阳市临泉县长官镇中心学校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4。

责任人:张成。

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人乐公司)与被告临泉县长官镇人人乐购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人乐公司诉称: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433811号、第4402076号、第88915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或注销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人人乐”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5万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临泉县长官镇人人乐购广场答辩称,其使用的名称是随便想到的,没有侵权,不是主观套用。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关于权利归属:2000年8月4日,深圳市人人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取得第1433811号“人人乐文字+图形+拼音”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

有效期阝艮自2000年8月14日至2010年8月13日。

2008年2月18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人人乐公司。

后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20年8月13日止。

2008年9月14日,人人乐公司取得第4402076号“人人乐”商标(指定颜色)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广告传播、电视广告、推销(替他人)等。

有效期限自2008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13日。

后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28年8月13日止。

2012年1月7日,人人乐公司取得第8891574号“人人乐文字+图形+拼音”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广告传播、电视广告、推销(替他人)等。

有效期限自201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

人人乐公司先后在广东、陕西、广西、福建等省区开设商超,经过多年的发展,成为中国连锁百强企业。

2014年1月13日,“人人乐RENRENLE及图"商标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大型购物广场外部店招突出使用“人人乐购广场”“长官人人乐购广场”等标识。

上述标识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构成近似,在未获得商标注册权人的授权,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人人乐"名称,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容易造成混淆,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超是原告经营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的辩称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三、关于侵权责任承担:本案中,人人乐公司其并未举证证明因临泉县长官镇人人乐购广场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临泉县长官镇人人乐购广场的侵权所得。

故人人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综合予以酌定。

人人乐公司作为连锁商超,从其提供的证据看,其并未在安徽省或阜阳市开设相关门店,临泉县长官镇人人乐购广场的经营地域范围仅限于临泉县长官镇,故本案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较小。

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临泉县长官镇人人乐购广场的经营地域范围,本院酌定临泉县长官镇人人乐购广场赔偿人人乐公司15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临泉县长官镇人人乐购广场立即停止侵犯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433811号商标、第4402076号商标、第8891574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临泉县长官镇人人乐购广场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企业名称,拆除门面招牌等,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人人乐"相同或者近似文字;

三、临泉县长官镇人人乐购广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

四、驳回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案件受理费9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临泉县长官镇人人乐购广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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