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4刑初183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意平,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祥华,广东静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鸟英,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启宣,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兴军,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瑞昌,广东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官芝,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定显,广东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0]18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意平、曾鸟英、廖兴军、朱官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锦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意平及辩护人黄祥华、曾鸟英及辩护人陈启宣、廖兴军及辩护人朱瑞昌、朱官芝及辩护人何定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朱意平租赁了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义山村下井一巷六号之三楼房,与被告人曾鸟英共同开设经营无名工厂,未经彼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APEDEM0D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假冒生产APEDEM0D注册商标的商品,并由被告人廖兴军、朱官芝协助组织生产假冒APEDEM0D牌青蛙腋下包。
直至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曾鸟英、廖兴军、朱官芝在上址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当场查获假冒生产且标价为每个1990元的成品APEDEM0D牌青蛙腋下包一批。
后经清点核实,上述被查获的假冒产品共105个,价值共人民币208950元。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朱意平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大道北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一方已向注册商标所有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意平、曾鸟英、廖兴军、朱官芝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089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意平具有1.认罪认罚;2.系主犯;3.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08950元,情节严重;4.已赔偿谅解。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意平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曾鸟英具有1.认罪认罚;2.系从犯(作用稍次于主犯);3.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08950元,情节严重;
4.已赔偿谅解。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曾鸟英十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廖兴军具有1.认罪认罚;2.系从犯;3.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08950元,情节严重;
4.已赔偿谅解。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廖兴军九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官芝具有1.认罪认罚;2.系从犯;3.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08950元,情节严重;
4.已赔偿谅解。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官芝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意平、曾鸟英、廖兴军、朱官芝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朱意平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认罪认罚;
2.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3.初犯、偶犯;4.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朱意平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鸟英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认罪认罚;
2.从犯;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4.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5.初犯、偶犯;6.被告人及她老公都被羁押,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曾鸟英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廖兴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认罪认罚;2.如实供述;3.从犯;4.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5.初犯、偶犯;6.有三个子女需要抚养。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官芝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从犯,只负责一条流水线,所起作用较低;2.社会危害性较低;3.如实供述、认罪认罚;4.被告人是生活所迫才导致犯罪,有子女需要抚养,有老人需要赡养;5.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朱意平、曾鸟英租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义山村下井一巷六号之三楼房,于2020年3月中旬开始共同经营一家无名工厂,在未经彼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APEDEM0D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APEDEM0D牌青蛙腋下包。
被告人朱意平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曾鸟英协助管理、负责财务工作,被告人廖兴军担任厂长管理生产,被告人朱官芝担任组长协助生产。
同年5月21日,被告人曾鸟英、廖兴军、朱官芝在上址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当场查获假冒产品一批,其中假冒APEDEM0D牌青蛙腋下包成品105个、大半成品264个、半成品2199个、包装盒108个、肩带269个、防尘带3500个、吊牌1400个、五金一批。
经核查,上述被查获的假冒成品包标价为1990元/个,价值共人民币208950元。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朱意平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南航大道北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一方已向注册商标所有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微信账户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
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
穗工商(花)个登字【2019】第21201905240135号《准予注册登记通知书》;
和解协议书、收据、银行汇款凭证;
出租合同;
穗花价认函【2020】80号《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广州科南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真假对比证明、投诉材料、请求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承诺书、彼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
被害单位委托人罗某的陈述及对案发现场、涉案成品包的指认;
证人钟某、朱某1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朱意平、曾鸟英、廖兴军、朱官芝的辨认,对案发现场的指认;
证人曹某、陈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廖兴军、朱官芝的辨认,对案发现场、涉案成品包的指认;
证人李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朱某2、廖兴军的辨认、对转账记录的指认;
被告人朱意平、曾鸟英、廖兴军、朱官芝的供述及相互辨认,对案发现场、扣押手机、扣押物品、微信账号、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的指认;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意平、曾鸟英、廖兴军、朱官芝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意平、曾鸟英、廖兴军、朱官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法应当对四被告人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被告人朱意平、曾鸟英、廖兴军、朱官芝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应依法惩处。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有:1.被告人朱意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2.被告人曾鸟英、廖兴军、朱官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4.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曾鸟英、廖兴军、朱官芝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曾鸟英、廖兴军、朱官芝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同的量刑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与上述不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综合被告人朱意平、曾鸟英、廖兴军、朱官芝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意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曾鸟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廖兴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朱官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扣押在案的手机四台、假冒产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凤人民陪审员徐丽妍人民陪审员 高 丽 开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