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6687号之一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西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4839511A。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西蒙居家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百鹤村理想家园**芳菲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63006T。
法定代表人:陈方。
被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园**观日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42792T。
法定代表人:丁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宇,公司员工。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西蒙居家电气有限公司、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缘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 理 许于静 代书 记 员 洪 滢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