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16号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车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曹泽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波,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攸县。
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海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