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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多芙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7045号
案件名称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多芙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多芙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045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

被告:深圳市多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先裕兴大厦501C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林征彬。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多芙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386888.7、名称:旋转铝合金手机支架(JHD-11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因自身原因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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