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955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王小龙电器商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杜城村街道。
经营者:王小龙。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尔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王小龙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青岛海尔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青岛海尔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