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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王小龙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955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王小龙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王小龙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1955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菲,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王小龙电器商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杜城村街道。

经营者:王小龙。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尔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王小龙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青岛海尔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青岛海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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