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073号原告:深圳市爱奇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重庆路**科上美科技园**第**东北。
法定代表人:刘剑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众旗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中航路世纪汇都会轩****/div>法定代表人:颜海娜。
原告深圳市爱奇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万众旗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
据此,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爱奇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