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734号申请执行人:俞晨航,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州凌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UXGT47C,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后八段村。
法定代表人:尚爱洋。
原告俞晨航与被告徐州凌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0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被告徐州凌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俞晨航30000元;
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
判决生效后,经俞晨航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州凌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报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不动产、车辆、民政、工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11月30日到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未见被执行人;
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2020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获知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调查笔录、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电话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债权执行能否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