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1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诚尚手机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玉潭街道八一社区人民路******。
经营者:蒋映。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诚尚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程 婧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官助理闫江欢书记员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