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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执21843、21844号之二
案件名称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06执21843、218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073952,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欢乐谷。

被执行人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6808422,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品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7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800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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