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419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远成电脑配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九一街益华大厦**。
经营者:陈远健,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深圳市亿典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浪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和彩,总经理。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远成电脑配件店、深圳市亿典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审 判 员 (叶鑫欣)人民陪审员 (叶 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 员( 颜佳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