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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鲤城区远成电脑配件店、深圳市亿典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419号
案件名称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鲤城区远成电脑配件店、深圳市亿典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鲤城区远成电脑配件店;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典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419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811。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远成电脑配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九一街益华大厦**。

经营者:陈远健,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深圳市亿典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浪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和彩,总经理。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远成电脑配件店、深圳市亿典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审 判 员 (叶鑫欣)人民陪审员 (叶 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 员( 颜佳 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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