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祝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民终2265号
案件名称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祝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祝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民终226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祝泉,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高新区。

上诉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洁柔公司)与被上诉人祝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顺洁柔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顺洁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