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3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道秀,女,1945年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刘道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作出(2020)湘13民初76号判决,由刘道秀赔偿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合计50000元;
由被告刘道秀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在财产。
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保险理财信息,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道秀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本院通过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51100元,执行申请费666.5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