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033号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31721T。
法定代表人:黄力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赛诺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全至科技创新园贰号楼**R,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199288U。
法定代表人:李坚,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苏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全至科技创新园贰号楼**R,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8QP1Q。
法定代表人:李坚,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赛诺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苏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重庆迪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