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鹏飞、郭琦,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许昌许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div>法定代表人:胡明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喜峰,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许继配电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0执123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