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2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见,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视远为明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视远为明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