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民初144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梦洁,女,汉族,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雪。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周梦洁、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