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703号原告:梁天韵,女,1994年8月2号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春凤,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峰,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系被告配偶。
原告梁天韵诉被告陈春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天韵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天韵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梁天韵负担。
审 判 长 谢 晋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人民陪审员 谢桂香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柳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