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知民初32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强县恩察光明副食批发部。
经营场所:枣强县枣强镇恩察新区。
经营者:赵洪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枣强县恩察光明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