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52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桃源街道田寮工业**田寮大厦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5。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钟俊涛,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执行人:深圳市沃伦贸易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名门世家**16B一社会信用代码×××442。
法定代表人:钟俊涛。
申请执行人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俊涛、深圳市沃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2094.7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并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沃伦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商事登记事项,期限自2020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18日。
经查,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控制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钟俊涛开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9d7@wx.tenpay.com账户,期限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8日;
二、冻结被执行人钟俊涛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的62×××13账户,冻结限额人民币41500元,期限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
三、冻结被执行人钟俊涛持有的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期限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
对上述财产的控制,如申请执行人需申请延长期限的,须于控制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导致财产控制措施解除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2020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从上述被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中扣划存款共计人民币4974.29元。
2020年12月3日,本院已将案款人民币4924.29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中,并将执行费人民币50元上交国库。
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