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34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史兴生鲜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西段路北吴庄门面房。
经营者:史东民,男,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史兴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史兴生鲜超市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