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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与峻辰(大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1224号
案件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与峻辰(大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峻辰(大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224号原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东方广场**办公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首席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杨鹤、陈夷,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峻辰(大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合谊街****。

法定代表人杨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被告峻辰(大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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