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55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清水湾百货店,经营场所:西安市高新区细柳街办恭张村****。
经营者:梅青竹。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清水湾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2020年12月5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