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542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楼**。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金色童年鞋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6A-B1-191。
经营者:邹培龙,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金色童年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