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652号原告:王连法,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星,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梵蒂罗厨卫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街道溪洲开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郝凯军。
被告:泉山区梵蒂罗卫浴店。
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七里沟新世纪建材装饰城******。
经营者:梁禄峰,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原告王连法与被告福建梵蒂罗厨卫发展有限公司、泉山区梵蒂罗卫浴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王连法于2020年1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连法在案件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连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连法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思思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商梦莹书 记 员 林昭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