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573号 原告:斯琴巴雅尔,男,1974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泽县富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崇仁乡崇仁村**。
法定代表人:黄泰山。
被告:黄泰山,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原告斯琴巴雅尔与被告光泽县富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泰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琴巴雅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斯琴巴雅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