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3894号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363644G。
法定代表人:裴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安海镇米兰精品婚纱摄影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金沙城三里街**20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Y446W40。
法定代表人:杨忠渠。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安海镇米兰精品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