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528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伟日杂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长湖北路烟草局家属楼118、119号门面。
经营者:陈伟。
被告:任丘市三益洁具厂,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青塔乡双塔村。
经营者:崔小伟。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伟日杂店、任丘市三益洁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于同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伟日杂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伟日杂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陈伟日杂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