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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与厦门丰优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雄县普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2民初353号
案件名称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与厦门丰优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雄县普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厦门丰优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雄县普超商贸有限公司;马普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初353号 原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51号1幢505室。

法定代表人:苏悦,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丰优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西亭嘉园66号。

法定代表人:李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雄县普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旅游路绿港新城261号。

法定代表人:马普超。

被告:马普超,男,汉族,1990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原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丰优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雄县普超商贸有限公司、马普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摩提工房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林勤 审判员  陈璐璐 审判员  王 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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