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33105号之一原告:吉林省德邦仕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以北,新开西街以东,阜丰路以南宝雍阁.金色橄榄城长青地块二A组团3号楼2单元7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MA14XBU97J。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倩,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德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石井社区××××××××××××××××××(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XLP56Y。
法定代表人:许某1。
原告吉林省德邦仕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德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受理。
2021年3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改变诉讼策略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德邦仕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德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吉林省德邦仕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