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91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常山东路**iv> 法定代表人:王二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正定县瑞天大厦中山路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中山路**,负责人陈阳。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强,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正定县瑞天大厦中山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