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7998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585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焜,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宏达飞茶烟酒商行,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R。
经营者:陈志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大亚湾宏达飞茶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