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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何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1254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何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254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何洲,男,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何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翁新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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