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民初657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层)。
法定代表人:邬凯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冬,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秋沐,女,199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秋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