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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7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隗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5427号
案件名称5427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隗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隗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5427号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隗松,男,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隗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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