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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镇江辉卓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执222号之一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镇江辉卓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镇江辉卓百货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1执2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辉卓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禹山北路**iv>法定代表人:缪夕芳。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镇江辉卓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镇江辉卓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按该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镇江辉卓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0年10月30日,依法向镇江辉卓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2020年10月29日,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镇江辉卓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12月2日,至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镇江市车管所调查,镇江辉卓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和车辆。

4、2020年12月17日,至镇江辉卓百货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镇江市禹山北路303号(京口区信息产业工业园)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办公地点和财产线索、负责人员。

5、2020年12月23日,根据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对镇江辉卓百货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6、2020年12月24日,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镇江辉卓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本案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11民初52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镇江辉卓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履行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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