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163号原告:黑龙江x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xx悦城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姚xx,女,197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xx,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xxx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xxxxxx悦城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黑龙江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x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xxxxx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黑龙江xxx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