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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30023号
案件名称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30023号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杭州天虹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T。

法定代表人:刘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2602-2603代码:×××60Q。

法定代表人:庞政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威,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镁,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劲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鹏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9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诉讼费900元,余款人民币45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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