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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刘祚福与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再296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刘祚福与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刘祚福;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再2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

法定代表人:刘祚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庆,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亚容,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祚福,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庆,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亚容,广东仁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NICOLASJOHANNESVERSLOOT。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灵,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炫公司)、刘祚福因与被申请人利惠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2018)粤民申1050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再审申请人衣炫公司、刘祚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申请人利惠公司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衣炫公司、刘祚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衣炫公司、刘祚福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17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刘祚福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837元,减半收取为6918.5元,由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刘祚福承担。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广州市衣炫服装有限公司、刘祚福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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