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861号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住所地法国巴黎市。
法定代表人:PaolaPICCOLI,品牌保护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雪如,女,汉族,1991年9月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锋,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钟雪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于11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