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267号 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霞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枫江北街****楼****,统一社会代码:91350322MA33JKCD6X。
法定代表人:李佳蔚,执行董事。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莆田市霞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少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卢少文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李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