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378号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2901。
法定代表人:张中皓,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都市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欧风商业街安元路**iv>法定代表人:王浩。
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都市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15日,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