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知初767号之一 原告: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丰盛路****。
法定代表人:林守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楠,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埭头克耐尔机械厂,经营地址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工业园区南安路**。
经营者:史东云,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航天,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名特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邱村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航天,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埭头克耐尔机械厂、宣城名特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2020年4月28日,原告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中山迈雷特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