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31知民初113号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
法定代表人:谢沛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首市旭强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湖,住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办事处水利大厦门面iv>法定代表人:吴强。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吉首市旭强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吉首市旭强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所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高升宏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英审 判 员 彭四海人民陪审员 黄德源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 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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