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3民初11152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职务: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红英,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震生茶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草堂村兴堂路新村大街**112。
法定代表人:关冠球。
被告:广州市澳之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南约群英大街**聚龙旅馆首层。
法定代表人:司存平。
被告:广州市澳之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龙津商场,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首层**。
负责人:司存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广州市震生茶具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澳之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澳之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龙津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2020)粤0103民初11152号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