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934号 原告:成都屋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锦绣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曾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骏,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旭,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成都屋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成都屋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屋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