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702民初8561号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316L。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新星,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阳东铭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MA4W7R3F7Y。
法定代表人:林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阳东铭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指甲剪等商品、包装以及网店销售说明文字中使用“平安”、“中国平安”、“PINGAN”、“”等标识,并销毁涉嫌侵权产品;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同时,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